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5号)核准,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5,982,008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35元,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66.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26,673,584.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3,326,382.61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33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增“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丰金信诺安泰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22526713013;
募集资金用途: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谢吴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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