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此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通过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和考察,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良好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一飞 李安兴 朱祖银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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