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采
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浦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仁亨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7273%股份,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要求,遵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的规定,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现就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由公司核心管理层讨论并作出决策,知情范围已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根据核心管理层的决策,公司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专项负责本次交易,严格控制了知情人范围。
2、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聘任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及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要求该等中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严格控制中介机构内部知情人范围。
3、公司与湘财证券及其股东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交易对方知晓相关敏感信息的仅限于参与决策的主要人员。
4、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各方约定,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本协议的存在及本协议项下交易、本次重组所有相关事宜;任何在双方之间关于签署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5、公司在披露《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前,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士以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了关于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核查了该等人士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情况,以确保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6、在公司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7、在公司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有泄露保密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已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严格保密制度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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