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浦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仁亨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73%的股份,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情况,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高科”)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审慎判断:
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书;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其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除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的湘财证券全部16名股东各自所持湘财证券的全部股份,该等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交易对方拟转让给哈高科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
止转让的情形,湘财证券亦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
标的资产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重组完成后,湘财证券将成为哈高科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继续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保持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承诺,在相关各方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有关承诺时,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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