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证券代码:300157 公告编号:2019-1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条所指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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