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提交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蓝晶”)与玉溪红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提供融资效率,满足战略发展及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相关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2、经核查:鉴于公司及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子公司”)与天津海华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华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向天津海华新转让合计持有的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芯光”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该协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已与天津海华新就和谐芯光100%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已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已经同意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的业绩承诺安排。《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签署遵循自愿、公平、 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