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17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相关内容
为实现新的战略目标,改善公司的流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子公司”)将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芯光”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天津海华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华新”)。公司及浙江子公司与天津海华新签署的《关于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同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相关业绩承诺安排,但已向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Sure Limited发行的股票解禁安排不变。
目前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已与天津海华新就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鉴于和谐光电的经营业绩已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公司股东大会亦已经同意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Sure Limited的业绩承诺安排。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无需继续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关于2019年和2020年业绩承诺的相关业绩补偿义务,并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为避免疑义,公司已经向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安排不变。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及浙江子公司与天津海华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向天津海华新转让合计持有的和谐芯光100%的股权,该协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已与天津海华新就和谐芯光100%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已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已经同意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的业绩承诺安排。《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签署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已与天津海华新就和谐芯光100%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和谐芯光的经营业绩已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同意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的业绩承诺安排。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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