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深证上[2019]854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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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区;
    
    陈阳友,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 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树茂,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陈天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1 —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专项说明》(以下简称《董事会专项说明》)、《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3288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控制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2018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资金65,460.33万元,期间归还17,55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7,910.33万元(不含资金占用费),期末余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41%。
    
    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同时显示,2017年10月,公司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总额5,000万元的商业保理合同和收款账户确认书,收款账户确认书指定收款单位为尚衡冠通,尚衡冠通在2017年11月13日收到1,000万元、在2018年1月5日收到2,000— 2 —
    
    万元,合计借款3,000万元,并直接支付到陈阳友担任董事的关联
    
    方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截至2018
    
    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4,120.44万元,期末余额占公司2018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9%。
    
    (二)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显示,尚衡冠通向自然人蔡来寅借款,一笔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另一笔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公司为上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的借款提供担保,但该关联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构成违规担保。
    
    上述违规担保金额合计为7,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1%。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包括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以及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大额占用公司资金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
    
    — 3 —
    
    条的规定。
    
    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的恒阳牛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担任董事的恒阳农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4 —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现任董事长王磊、董事兼总裁许树茂、财务总监陈天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董事长王磊,董事兼总裁许树茂,财务总监陈天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 5 —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5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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