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14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租赁合同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8)沪7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4月,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2018年7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宣布提前到期,要求返还租赁的黄金。同年7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74,430,000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承担律师费200,000元,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2018)沪7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租借黄金费用的剩余本金人民币74,430,000元;
二、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以74,4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飞君对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飞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9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8)沪7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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