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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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吉超律见字第002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参加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12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9年12月18日披露的《长春经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登记表、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2019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14:00时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117,424,472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股的25.2507%。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2019年12月20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116,807,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1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17,29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了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审议的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均含网络投票):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非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17,038,934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6716%;反对票数为385,538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3284%;弃权票数为0票。
    
    持有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为11,384,383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6.7243%;反对票数为385,538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3.2757%;弃权票数为0票。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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