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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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7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共有5项议案,其中,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第3、4项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应当由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二、会议通知及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1,812,52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1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5,217,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0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594,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92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74,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5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7,338,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94%。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终止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赵璧秋、符荣武、陈建斌回避表决,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4,970,485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96,842,043 股。同意96,045,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70%;反对786,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26%;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77,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18%;反对786,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71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91,812,528股。同意291,295,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7%;反对507,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8%;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57,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39%;反对507,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9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91,812,528 股。同意291,238,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2%;反对536,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7%;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0,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123%;反对53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84%;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4%。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交储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91,812,528 股。同意288,973,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2%;反对2,838,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35,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038%;反对2,83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91,812,528 股。同意290,71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5%;反对907,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8%;弃权191,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75,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26%;反对907,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95%;弃权191,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79%。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项1详见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议项2至5详见2019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磊、成禹潭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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