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亚中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议案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亚中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生物医药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有利于公司加强原料药及制剂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市场风险和原料供应商信用风险,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新产品研发,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稳固市场地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亚中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与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事项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任同斌因工作调整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吸收合并扬州制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用途、投资金额等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整合资源,
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我们同意公司吸收合并扬州制药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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