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相关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的相应岗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郑新标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王慎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聘任侯立民先生、彭知平先生、翁朝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鲁清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以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该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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