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27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及风险管理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为董事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提供风险提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成员需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计划经营部和投资发展部为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对应办事机构,计划经营部向委员会汇报战略方面工作,投资发展部向委员会汇报风险管理方面工作。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其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和风险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计划经营部和投资发展部根据自身职能划分,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计划经营部研究拟订公司战略,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由投资发展部拟订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风险分析等资料,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计划经营部和投资发展部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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