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钟建军先生、殷劲群先生、CHEN SU先生、倪静女士、QUN KEVIN FANG先生、XIAO FENG先生的个人履历以及了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柯潇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钟建荣女士、钟建军先生、殷劲群先生、CHEN SU先生、倪静女士、QUN KEVIN FANG先生、XIAO FENG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钟建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二〇二〇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二〇二〇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我们同意本方案。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杨建群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已不符合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数量(15,600股)及价格(22.1538元/股)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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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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