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拟进行和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债权和解,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清欠,如果本次债权和解能够顺利实施,将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并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债权和解中的拟抵偿资产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公司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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