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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