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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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3
一、重点问题..................................................................................................................................................................3
问题4: ............................................................................................................................................................................3
问题6: ............................................................................................................................................................................8
问题7: ..........................................................................................................................................................................10
问题8: ..........................................................................................................................................................................12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项........................................................................................................................13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3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4
三、 发行人的业务.............................................................................................................................................15
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6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7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19
八、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20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
十二、 结论性意见.............................................................................................................................................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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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90275-03号
致: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5日下发的《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19204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发生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但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律师工作报告》之“释义”部分对相关词句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但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性文件;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第二部分为针对发行人相关期间新发生的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重点问题
问题4: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答复: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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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规定:“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王金华先生的访谈并经核查,2019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情形,亦无拟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划。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亦无拟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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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予他人款项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构成财务性投资的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亦无拟借予他人款项的计划。
(四)委托理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或持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投资金额 起息日 到期日 是否赎回
(万元)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 期限结构
1 结构性存款272天 型 5,000 2018.8.14 2019.5.13 是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 保证收益
2 存款固定持有期产 型结构性 2,000 2018.11.16 2019.2.14 是
品 存款
招商银行单位结构 本金及保
3 性存款 底利息 3,000 2018.11.16 2019.2.18 是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 保本保证
4 丰?90天”人民币理 1,000 2018.11.16 2019.2.14 是
财产品 收益型
中国工商银行保本
保本浮动
5 “随心E”二号法人 收益型 3,000 2018.11.19 2019.2.18 是
拓户理财产品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 保证收益
6 存款固定持有期产 型结构性 1,500 2019.2.26 2019.5.27 是
品 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
保本保证
7 丰?90天”人民币理 收益型 1,000 2019.2.26 2019.5.27 是
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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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保本 保本浮动
8 “随心E”二号法人 收益型 2,500 2019.2.26 2019.5.28 是
拓户理财产品
招商银行单位结构 本金及保
9 性存款 底利息 2,500 2019.2.27 2019.5.28 是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
价格结构
10 结构性存款3个月 型 3,000 2019.5.20 2019.8.19 是
(挂钩人民币黄金)
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公司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较短,系公司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非为获取投资收益而开展的财务性投资。因此,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所购买或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亦无拟通过委托理财实施财务性投资的计划。
二、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一)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进行财务性投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67,843.83万元。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7,7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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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 17,317.57 10,478.89
2 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6,910.50 1,933.50
3 补充流动资金 5,317.61 5,317.61
合计 29,545.68 17,730.00
(二)公司自有资金已有既定用途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1,894.97万元,其中除尚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1,974.73万元将继续投入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外,其余货币资金9,920.24万元,将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偿还银行借款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尚存在22,300.00万元的短期借款,均在未来一年以内需要偿还,公司需要预留一定的货币资金以备偿还到期的银行借款。
2.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和各类费用等,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对于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较高,需要预留一定资金作为公司的安全货币资金保有量,以保障财务安全。
综上,公司自有资金主要将用来满足公司日常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等资金需求,已有既定用途。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以发行人现有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并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布局需求,经审慎论证后计算得出的,本次发行可转债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问题6:
请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及“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募投项目的用地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和进度如下:
一、用地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已取得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2019-520112-27-03-463076)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筑环审[2019]6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 局 颁 发 的《贵 州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项 目 编 码:2019-520112-27-03-083981)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筑环审[2019]7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上述备案及批复文件,“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及“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
二、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和进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乌府专议[2019]80号《关于新天药业“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项目拟选址的专题会议纪要》。
2019年8月27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筑公资告〔2019〕地字第074号挂牌出让公告,启动挂牌程序,宗地编号:G〔19〕058,面积:51,788.0平方米,挂牌截止日为 2019年9月27日。发行人已交纳了竞买保证金,预计将于2019年9-10 月土地摘牌后签署土地出让合同。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尚待发行人摘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三、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根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风镇云锦村工业用地的出让申请及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土地出让主要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筑规条字[2019]100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位于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行业类别为医药制造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乌当洛湾云锦医药食品新型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位于乌当洛湾云锦医药食品新型工业园内。
根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风镇云锦村工业用地的出让申请、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土地出让主要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筑规条字[2019]100号)以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风镇云锦村地块位置及意向单位情况说明,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地块由发行人参与地块挂牌出让竞买。该地块出让后,自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成交价款起一个月内,由乌当区人民政府以“净地”条件交付土地予受让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与城市规划。发行人严格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履行挂牌受让程序,并已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发行人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风险。
四、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声明、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大伦先生和副总经理王金华先生的访谈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发行人拟通过自身拥有的乌国用(2014)第028号《土地使用权证》所对应的土地,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作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上述地块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地类(用途)为工业(医药制造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36,287.73平方米。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上述替代用地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满足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
问题7: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存在主营业务涉及药品的情况。请申请人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以及涉及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新天生物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非金融性投资业务;经济信息咨询。
臣功地产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金融、证券、保险相关业务除外),网络科技领
汇伦投资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建
材、仪器仪表、五金、家电、服装、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臣功物业 物业管理;场地、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
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商业顾问咨询服务,代理招商,物业服务,房屋中介
臣功新天 服务,广告设计发布,家政服务,停车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服装服饰、
文体用品、百货。
汇伦医药 化学药品类医药产品、食品、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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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术服务、技术转让,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建材、仪器仪表、五金、家
电、服装、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
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化学类医药产品、食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化学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汇伦生命 易制毒化学品)、医药中间体(除药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
生产下列化学类药品: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小容量注
江苏汇伦 射剂、原料药(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化学药品研发,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大伦医药 医药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
壹典医药 医药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药品的研发。
青岛汇泰同创股权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
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投资中心(有限合 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
伙)
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中,汇伦医药、汇伦生命、江苏汇伦、大伦医药、壹典医药的经营范围以化学类药品为主,为化学类药品的开发(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从事中成药产品的开发(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发行人开发(研发)、生产与销售的药品种类及制造工艺均存在较大差异;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其经营范围与药品无关。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用于生产中药配方颗粒、苦参凝胶、夏枯草口服液。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泌尿系统疾病类、妇科类及其他病因复杂类疾病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药的中成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因此,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本次发行或发行人的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大伦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董大伦先生于2015年5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董大伦先生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天药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与新天药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并承诺在董大伦先生作为新天药业实际控制人期间: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天药业相同、相似或者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董大伦先生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新天药业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不向其他业务与新天药业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未来董大伦先生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新天药业存在同业竞争,董大伦先生将本着新天药业优先的原则与新天药业协商解决。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董大伦先生作为新天药业实际控制人整体期间持续有效。董大伦先生自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日起,始终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问题8:
请申请人说明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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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承诺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yjj.guizhou.gov.cn)、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yjj.sh.gov.cn/gb/node2/yjj/index.html ) 、浙 江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http://zw.zjfda.gov.cn/zw/index.jsp)、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食品药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http://syj.beijing.gov.cn ) 、贵 阳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http://ajj.guiyang.gov.cn ) 、中 国 海 关 企 业 进 出 口 信 用 信 息 公 示平 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贵州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guizhou.gov.cn)等公开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项
本部分仅针对相关期间内新发生的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5,149,590.51元、62,973,693.63元、59,070,611.08元及33,733,413.74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678,438,250.99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57,069,484.54 元、66,116,844.06元、70,975,496.22元及35,018,982.62元,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为64,720,608.27元。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的声明与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本次发行债券面值不超过17,730.00万元,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状况,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共计678,438,250.99元,本次发行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海天医药、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全槐及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王金华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上述具体数据更新外,发行人其他相关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下述情况外,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根据中登出具的截至2019年6月28日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天生物 5,156.90 44.04
2 甲秀创投 1,155.00 9.86
3 张全槐 704.28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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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金华 440.28 3.76
5 开元生物 215.18 1.84
6 惠人生物 157.25 1.34
7 沈娟娟 55.72 0.48
8 董大朝 51.00 0.44
9 陈晓红 32.61 0.28
10 杨子哲 30.48 0.26
上述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合法有效。
根据在中登查询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记录并经核查,截至2019年8月27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质押数量(万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1 新天生物 3,838.86 32.78
2 甲秀创投 0 0
3 张全槐 0 0
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均已依法在中登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说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相应会计年度全部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主营业务收入 364,479,097.06 693,643,321.47 681,347,206.39 632,883,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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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329,541.47 616,079.13 366,922.87 302,427.61
营业收入合计 364,808,638.53 694,259,400.60 681,714,129.26 633,186,158.18
主营业务占比 99.91% 99.91% 99.95% 99.95%
综上,发行人近三年来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或发生变化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汇伦医药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大伦直接及间接合计持
有79.24%股权,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 汇伦生命 汇伦医药持有83.8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董大伦之子董竹担任董事
3 上海干赢堂健康管理有限公 公司监事黄晓昱持有40%股权
司
注:1.汇伦医药、汇伦生命的出资比例,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最新数据予以披露。
2.2019年8月,公司监事黄晓昱配偶汪菁菁不再持有素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且不再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公司2019年1-6月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津贴等。该等关联交易仍将持续进行。
2. 购买商品、资产或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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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功物业 水电物业费 68,613.83
臣功新天 水电物业费 66,659.80
3. 关联租赁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年1-6月
臣功地产 租赁费 30,000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余额为54,957,052.32元,系新增中药提取生产线、中药制剂产品产能提升项目等工程,明细如下:
项目 2019年6月30日 账面余额(元)
市场营销网络建设 1,271,002.21
新增中药提取生产线 12,455,102.62
中药制剂产品产能提升项目 21,017,075.73
研发中心建设 15,114,792.79
泰和新天仓库装修安装工程 572,727.27
奉贤办公室装修工程 4,171,851.08
其他项目 343,500.62
合计 54,957,052.32
(二)无形资产
1. 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情况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下:
序 国际
号 商标 权利人 有效期 注册号 分类 他项权利
号
1 名鹊网络 2019.6.28-2029.6.27 33246405 38 无
2 名鹊网络 2019.6.28-2029.6.27 33246380 9 无
2. 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新增专利质押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号
一种夏枯草制剂
1 的质量检测方法 ZL200410040911.3 新天药业 发明 2004.10.21 质押
2019年8月1日,新天药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订《知识产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ZZ3701201900000013号),约定发行人以专利号为ZL200410040911.3,专利名称为“一种夏枯草制剂的质量检测方法”的专利,为发行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在人民币5,000万最高余额内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发行人新增申请的专利序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 类型 申请日
号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
1 备缺预血防再和灌/注或损治伤疗的心药肌201910804521.5 新天药业 发明 2019.8.28
物中的应用
2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
备改善多囊卵巢综合 201910817738.X 新天药业 发明 2019.8.30
征患者肥胖症状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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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 类型 申请日
号
物中的应用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1) 借款合同序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借款
号 期限
上海浦东发展
1 37012019280528 新天药业 银行股份有限 1,000 2019.8.1 1年
公司贵阳分行
(2) 担保合同序 担保合 合同编号 担保人 权利人 被担 担保的债务发 签订日期
号 同类型 保人 生期间
最高额 ZZ3701201 上海浦东发展 新天 2019.8.1-2022.8.
1 质押合 900000013 新天药业 银行股份有限 药业 7 2019.8.1
同 公司贵阳分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上述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和经营的重大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及其他潜在重大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文件,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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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 1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4.19
2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6.18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4.19
董事会 2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4.23
3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5.31
4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6.12
1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4.19
2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4.23
监事会 3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5.31
4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6.1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如下:序号 项目名称 批文 金额(万元)
1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关于开展我市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29.89
投入资助补助款 投入资助工作的通知》筑科通[2017]67号
2 企业R&D经助费投入后补 《投关入后于补开展助工20作17的年通度知贵》阳筑市科企通业[2R0&18D]6经0费号1.50
《计划项目合同书》筑科合同[20161001]、
3 宁泌泰胶囊对前列腺炎的 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苗药“宁泌 2
临床观察及机制研究 泰胶囊”对慢性前列腺炎的临床观察及机制
研究)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贵阳市乌当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司自2019年4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未受到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根据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未遭受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进展如下:
2019年8月27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筑公资告〔2019〕地字第074号挂牌出让公告,启动挂牌程序,宗地编号:G〔19〕058,面积:51,788.0平方米,挂牌截止日为2019年9月27日,发行人已交纳了竞买保证金。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次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 杰 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建 康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谷 亚 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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