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19-113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定向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果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定向可转债发行及相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9年9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经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
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公司”或“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现拟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 华铭定转
定向可转债代码 124002
定向可转债发行总量 100万张
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2019年12月24日
定向可转债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向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定向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2020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定向可转债付息日 每年付息一次
1、获得可转换债券对价的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曹
莉5名业绩承诺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承诺
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华铭智能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
券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可转换债券转换
的华铭智能股份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曹莉持有的可转换
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可以解锁的数量为其于本
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扣除因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而已
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再扣除承诺期末聚利科
技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若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
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
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25%+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份)
<0,按0计算):
可解锁可转换债券数量=获得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已补偿可转
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 换债券(若有)的数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
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
行价格*(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25%+可转换债
券转换的股份))/可转换债券面值。
若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股份的25%及可转换债券转
换的股份之和与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的乘积高于截至
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
额的90%,则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曹莉持有的可
转换债券扣除已补偿可转换债券(若有)的数量后可全部解
锁。
2、针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所对应的
未解锁可转换债券:
2023年1月31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2022年12月31日的回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按照已收回金额对业绩承诺方锁定的相应可转换债券进行解
锁(解锁可转换债券张数=已收回金额/可转换债券面值)后,
对业绩承诺方锁定的相应新增股份进行解锁,若业绩承诺方
相应可转换债券未完全解锁,则不对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债券
转换的股份进行解锁。
针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锁定的可转换
债券,在可转换债券转股期限内上述锁定期安排不影响可转
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若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仍处于锁定期
内,所转换的上市公司股份仍需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若上述锁定期承诺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合,获得华铭智能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绪言
(一)编制本公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本公告的编制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83 号”文核准,核准公司向韩智发行634,46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向桂杰发行238,087张可转债、向孙福成发行49,018张可转债、向吴亚光发行49,018张可转债、向曹莉发行29,411张可转债。
(三)本公告与经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本公告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韩智等52名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或“标的公司”)股东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6,500.00万元,其中股份对价70,000.00万元,可转换债券对价10,000.00万元,现金对价6,500.00万元。
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对价、可转换债券对价、现金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的聚利科技 转让的聚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直接发行 可转换债券对价 发行可转换 可转换债券按照初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数(股) 利科技股 (元) (元) (元) 股份数 (元) 债券数量 始转股价格转股后
权比例 (股) (张) 的股份数量(股)
1 韩智 54,939,180 49.04% 424,239,060.36 - 360,792,460.36 26,031,202 63,446,600.00 634,466 4,577,676
2 桂杰 20,616,240 18.40% 159,198,122.10 - 135,389,422.10 9,768,356 23,808,700.00 238,087 1,717,799
3 亦庄互联 7,990,732 7.13% 61,704,245.23 - 61,704,245.23 4,451,965 - - -
4 韩伟 4,244,520 3.79% 32,776,083.96 32,776,083.96 - - - - -
5 孙福成 4,244,520 3.79% 32,776,083.96 - 27,874,283.96 2,011,131 4,901,800.00 49,018 353,665
6 吴亚光 4,244,520 3.79% 32,776,083.96 - 27,874,283.96 2,011,131 4,901,800.00 49,018 353,665
7 张永全 4,224,308 3.77% 32,620,007.37 32,223,916.04 396,091.33 28,578 - - -
8 曹莉 2,546,712 2.27% 19,665,650.38 - 16,724,550.38 1,206,677 2,941,100.00 29,411 212,200
9 永锋鼎鑫 2,277,220 2.03% 17,584,639.47 - 17,584,639.47 1,268,733 - - -
10 郭雁艳 800,000 0.71% 6,177,581.25 - 6,177,581.25 445,712 - - -
11 丛萌 550,000 0.49% 4,247,087.11 - 4,247,087.11 306,427 - - -
12 高喜国 500,000 0.45% 3,860,988.28 - 3,860,988.28 278,570 - - -
13 张荣森 500,000 0.45% 3,860,988.28 - 3,860,988.28 278,570 - - -
14 李华 440,000 0.39% 3,397,669.69 - 3,397,669.69 245,142 - - -
转让的聚利科技 转让的聚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直接发行 可转换债券对价 发行可转换 可转换债券按照初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数(股) 利科技股 (元) (元) (元) 股份数 (元) 债券数量 始转股价格转股后
权比例 (股) (张) 的股份数量(股)
15 杨俊霞 400,000 0.36% 3,088,790.63 - 3,088,790.63 222,856 - - -
16 李建军 400,000 0.36% 3,088,790.63 - 3,088,790.63 222,856 - - -
17 卓海涛 220,000 0.20% 1,698,834.84 - 1,698,834.84 122,571 - - -
18 盛光文 200,000 0.18% 1,544,395.31 - 1,544,395.31 111,428 - - -
19 王建军 200,000 0.18% 1,544,395.31 - 1,544,395.31 111,428 - - -
20 施亮 200,000 0.18% 1,544,395.31 - 1,544,395.31 111,428 - - -
21 范丽娜 200,000 0.18% 1,544,395.31 - 1,544,395.31 111,428 - - -
22 杨勇强 180,000 0.16% 1,389,955.78 - 1,389,955.78 100,285 - - -
23 秦建良 180,000 0.16% 1,389,955.78 - 1,389,955.78 100,285 - - -
24 高理云 160,000 0.14% 1,235,516.25 - 1,235,516.25 89,142 - - -
25 蔡隽 160,000 0.14% 1,235,516.25 - 1,235,516.25 89,142 - - -
26 邱新豪 120,000 0.11% 926,637.19 - 926,637.19 66,856 - - -
27 郭建强 100,000 0.09% 772,197.66 - 772,197.66 55,714 - - -
28 王珲 100,000 0.09% 772,197.66 - 772,197.66 55,714 - - -
29 王文超 100,000 0.09% 772,197.66 - 772,197.66 55,714 - - -
转让的聚利科技 转让的聚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直接发行 可转换债券对价 发行可转换 可转换债券按照初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数(股) 利科技股 (元) (元) (元) 股份数 (元) 债券数量 始转股价格转股后
权比例 (股) (张) 的股份数量(股)
30 张国栋 80,000 0.07% 617,758.13 - 617,758.13 44,571 - - -
31 闫永明 80,000 0.07% 617,758.13 - 617,758.13 44,571 - - -
32 李东元 80,000 0.07% 617,758.13 - 617,758.13 44,571 - - -
33 沈永会 60,000 0.05% 463,318.59 - 463,318.59 33,428 - - -
34 胡英斌 60,000 0.05% 463,318.59 - 463,318.59 33,428 - - -
35 宋哲明 60,000 0.05% 463,318.59 - 463,318.59 33,428 - - -
36 崔海群 60,000 0.05% 463,318.59 - 463,318.59 33,428 - - -
37 潘志国 60,000 0.05% 463,318.59 - 463,318.59 33,428 - - -
38 李建民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39 袁涌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40 董辉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41 尹凯旋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42 刘广芳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43 封开军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44 刘国强 40,000 0.04% 308,879.06 - 308,879.06 22,285 - - -
转让的聚利科技 转让的聚 交易对价总额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直接发行 可转换债券对价 发行可转换 可转换债券按照初
序号 交易对方 股数(股) 利科技股 (元) (元) (元) 股份数 (元) 债券数量 始转股价格转股后
权比例 (股) (张) 的股份数量(股)
45 王靖宇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46 陈琳亮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47 张利刚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48 毛东风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49 龚吕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50 乔健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51 高剑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52 杨超望 20,000 0.02% 154,439.53 - 154,439.53 11,142 - - -
合计 112,017,952 100.00% 865,000,000 65,000,000 700,000,000 50,505,025 100,000,000.00 1,000,000 7,215,005
(二)实施情况
1、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聚利科技已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日,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聚利科技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华铭智能持有聚利科技100%股权。
2、验资情况
2019年9月23日,立信会计师对华铭智能本次交易新增注册资本以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172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9月23日,变更前华铭智能注册资本为137,760,000.00元,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将增加注册资本 50,505,025.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88,265,025.00元。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华铭智能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华铭智能本次发行新增股份50,505,02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0,505,025股),发行后华铭智能总股本为188,265,025股。该批股份已于2019年10月25日上市完成。
(三)重组业绩承诺情况及承诺与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之间的具体关系
1、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9年4月30日,华铭智能与聚利科技股东韩智、桂杰、韩伟、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
2019年7月15日,华铭智能与聚利科技股东韩智、桂杰、韩伟、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方承诺,聚利科技2019年、2020年、2021年的承诺净利润数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合计
净利润 6,500 7,800 8,970 23,270
(3)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补偿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标的公司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利润补偿方式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业绩承诺方。
业绩承诺期前两年(2019年、2020年),如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95%,则业绩承诺方可暂不履行补偿义务。
如发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度专项核查报告出具后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或应补偿的可转换债券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可转换债券数”)。其中,如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9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金额为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的1.3倍。
各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各业绩承诺方应当优先选择股份或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剩余部分,以其通过可转换债券转换的华铭智能股份补偿后通过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履行完毕其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事宜(以较晚者为准)后15日内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以可转换债券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及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债券回购事宜(以较晚者为准)后15日内履行完毕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逾期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补偿金额×0.10%×逾期天数。
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承诺方按照各自所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各业绩承诺方应当承担的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方姓名/名称 承担的补偿比例
1 韩智 57.79%
2 桂杰 21.69%
3 韩伟 4.47%
4 孙福成 4.47%
5 吴亚光 4.47%
6 张永全 4.44%
7 曹莉 2.68%
合计 100.00%
各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上限。
补偿义务发生时,各业绩承诺方应当优先选择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剩余部分,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可转换债券转换的华铭智能股份补偿后通过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补偿。
如业绩承诺方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如业绩承诺方需进行可转换债券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可转换债券事宜,对应补偿可转换债券以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可转换债券事宜。
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金额×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次发行价格。
如业绩承诺方需要以可转换债券形式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应补偿可转换债券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可转换债券数=(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当年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和现金金额)÷可转换债券面值。
各方同意,为确保业绩承诺方能够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新增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份将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安排,同时业绩承诺方承诺,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业绩承诺方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锁定期内的新增股份、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5)应收账款回收考核
上市公司将对聚利科技业绩承诺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数=聚利科技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
如聚利科技在2023年12月31日对上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聚利科技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聚利科技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
如聚利科技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收回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则上市公司应在聚利科技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款(以聚利科技实际入账为准)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支付与所收回账款等额的金额。聚利科技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的90%后,继续收回应收账款的,上市公司无需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等额价款。
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考核相关的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6)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期后经营保障
若在业绩承诺期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且累计应补偿金额高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
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可转换债券数×可转换债券面
值,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进行补偿。
按照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可转换债券数×可转换债券面值)。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若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或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但累计应补偿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如需)后,上市公司不再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对标的资产届时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进行2022年度审计时应对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与《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70%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经审核,如聚利科技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的70%,则业绩承诺方应当进行补偿。
按照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金额=聚利科技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的70%-2022 年度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7)存货跌价保障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聚利科技存货跌价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若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的存货跌价情况判断不一致,则业绩承诺方对判断不一致的存货按账面价值回购。
(8)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质押担保安排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可转换债券登记于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业绩承诺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将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处于限售期股份的 70%及可转换债券面值的70%进行质押,作为其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应收账款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担保。上市公司指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亮作为该等质押的质权人。每期限售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应协调其指定的质权人和业绩承诺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解禁限售股*70%数量的股票的解质押登记手续;每期可转换债券解除锁定后,上市公司应协调其指定的质权人和业绩承诺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锁定的可转换债券面值*70%数量的可转换债券的解质押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指定的质权人应按上市公司指令行使质权并就此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可转换债券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债券的质押不得影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权利的行使。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可转换债券仍处于质押状态,该等可转换债券所转换的上市公司股份仍需遵守上述质押担保安排。
(9)业绩补偿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10)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承诺与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之间的具体关系
承诺与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之间的具体关系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之“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四、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核准情况
1、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3、2019年5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4、2019年9月11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韩智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3 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证券类型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
(三)发行张数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数量100万张。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式为定向发行。
(五)定向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按照面值发行。
(六)发行结果
于2019年12月24日,即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登记,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已正式列入华铭智能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名册。
(七)存续期起止日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八)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定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本次定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计息起始日为2019年12月24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九)限售期起止日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限售期起止日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之“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转股期起止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认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即13.8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另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初始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当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方提交转股申请日(转股申请日需在转股期限内)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00%时,则当次转股时应按照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进行转股,但当次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30%。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购买资产过户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之“(二)实施情况”之“1、资产过户情况”。
(十五)验资情况
本次购买资产验资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之“(二)实施情况”之“2、验资情况”。
(十六)赎回条款
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的110%(包含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赎回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赎回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赎回价款×0.03%×逾期天数。
(十七)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付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0.03%×逾期天数。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
(十九)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安排评级。
(二十)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登记费用为10,000.00元。
(二十一)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情况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会承诺
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之日起作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定向可转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定向可转债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六、发行登记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
(北)
联系电话 -
传真 010-58251765
联系人 宋嘉弘、王良辰、钟凯、李铁
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 0512-62938558
传真 0512-62938500
联系人 庞家兴、尹鹏、刘晓男、李俊、刘蕴松
(二)法律顾问名称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陈凯
住所 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办公楼9楼
联系电话 021-50819091
传真 021-50819091
联系人 闵超然、蒲颖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单位负责人 朱建弟
住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联系电话 021-63391166
传真 021-63392558
联系人 王娜、鲁李
(四)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伯阳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3层
联系电话 010-68090088
传真 010-68090099
联系人 宋恩杰、张晓慧
七、备查文件
1、《定向可转债发行登记申请书》;
2、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定向可转债发行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有关登记证明;
5、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债券锁定期的承诺函》;
6、《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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