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卫东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刘卫东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以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
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二、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补的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惠静女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补选董事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
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惠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春洪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总裁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吴春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包新民
张金隆
李 宁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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