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刘明胜先生辞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刘明胜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辞职后,刘明胜先生将不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刘明胜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刘明胜先生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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