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9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9:15至2019年12月16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9,702,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626%。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3,280,083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6,422,361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关联方对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李 磊
经办律师:
王焕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