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之事宜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在此情形下,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签字页)独立董事:
廖良汉 刘俊海 周 琪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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