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亦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 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修订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编制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编制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方案及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后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沈进军、程晓鸣、梁永明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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