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前认可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
经核查,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修订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并编制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和《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沈进军、程晓鸣、梁永明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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