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债权转让能够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审核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权转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作为借款给予上市公司,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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