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政府拟有偿收回全资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台州彩虹无人机一期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即将投入使用,子公司三宗土地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且暂无其他投资安排,政府拟实施有偿收回土地将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也有利于政府土地规划调整和后续有效利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我们认为:土地回收价款是基于土地购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双方友好沟通,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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