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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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128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7B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合计持有股份86,599,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86,594,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其中现场出席5人,网络方式出席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2,616,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业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4,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611,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4,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611,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4,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611,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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