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我们同意变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朝辉2019年12月20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力
2019年12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联华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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