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圣博扬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兴圣”)持有的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49%股权,同时,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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