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圣博扬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兴圣”)持有的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49%股权,同时,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符合该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英泰斯特49%股权,该企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英泰斯特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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