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山东国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持有山东国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人民币2,099.282321万元转让给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转让价格及定价政策合理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盛利军、孙清池、温学礼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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