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27号文《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1.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1,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24,528,301.89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6,471,698.11元,已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22134732714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7,603,679.25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68,018.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137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承诺投资金额 累计已投入 尚未投资金额 投资进度 项目预定可使用状
金额 态日期
1 产能提升及自动 19,886.80 14,995.05 4,891.75 75.40% 2019年12月31日
化升级项目
合计 19,886.80 14,995.05 4,891.75 75.40%
三、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在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期限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长的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投资项目为“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项目实施有助于打通产能瓶颈环节的同时实现自动化和工艺水平的提升,提高公司高端铸件产品生产和研发能力。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速度加快,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客户向着精细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对高端铸件产品的工艺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不改变产能提升和自动化水平升级的前提下,对具体设备选型和工艺改进需求进行了审慎选择,并对项目的总体建设进度产生一定影响。
为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稳健性和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当前市场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对“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募投项目实施期限进行延期,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在不改变募投项目使用方向、用途和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四、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长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相关决策程序
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019 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延长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是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投资效益的更好发挥;本次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2、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经营发展现状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野 叶 欣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