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二十八次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
1、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收购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和盘锦锦阳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
开、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为避免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收购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收购锦阳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独立意见:
1、《关于收购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收购锦阳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最终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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