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神马电力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09号)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44,490股,每股发行价格5.94元(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237,864,270.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1,535,632.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6,328,638.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45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额
1 变建设电项站目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 156,624,069.55 124,438,060.36
2 国重点家实能验源室电建力设绝项缘目复合材料49,704,569.04 49,704,569.04
合计 206,328,638.59 174,142,629.40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序 募集资金 原计划项目 调整后项目 目前进度
号 投资项目 完工日期 完工日期
1 变智能电工站厂复建合设绝项缘目子2019年12月 2020年12月 设完备成开厂始房安建装设调,试部。分
2 国复合家能材源料电重点力实绝验缘2019年12月 2020年12月 完成研发大楼、中试
室建设项目 车间厂房建设。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1、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布局调整导致公司完成开工必备手续程序晚于预期,使得项目未能如期实施。同时,该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为保证工程质量,公司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此外,公司对设备选型与安装调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公司持续领先的制造优势,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更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布局调整导致公司完成开工必备手续程序晚于预期,使得项目未能如期实施。再者,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对研发设备和技术路线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运营情况、行业最新发展成果及未来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综合考虑整体技术创新需求的基础上,审慎研究后拟延长该项目建设周期。
(三)本次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组织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预计完工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性决策,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不会对项目已实施部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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