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第11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1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免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且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此,我们同意提名刘智辉先生、刘建龙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1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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