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
综上,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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