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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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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