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股票代码:00227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1号3-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水晶光电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本益《变动浙报江水告晶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指本次交易导致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水晶光电股份比例
增加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改哲 指 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
上市公司/水晶光电 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集团 指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1号3-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30182MA2H1DFG3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股东情况 普通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哲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台州市金
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深改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德市国有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
职务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国籍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金杭飞 男 330782199301****** 中国 否
人委派代表
二.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水晶光电企业价值分析及前景的预测,长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的权
益。
未经水晶光电第一大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得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水晶光电的股份。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台州农银凤凰金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所致,根据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让台州农银凤凰金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水晶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3,404,741股(占水晶光电总股本的7.234%)。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水晶光电的股份;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水晶光电83,404,741股,占水晶光电总股本比例7.234%。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双方
转让方:台州农银凤凰金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12月20日
2、本次股份转让
2.1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总数为【83,404,741】股,转让价格为【15.11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260,329,042.00】元。
2.2 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标的股份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对价,该等股份转让价款已包括转让方就股份转让而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及相关费用。
3、本次股份转让操作流程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自行或促使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3.2 在收到所有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向深交
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使得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的全部标的股份均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3.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4、转让价款支付
4.1 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720,000,000.00】元: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720,000,000.00】元。
(2)第二期转让价款【540,329,042.00】元:在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但最晚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540,329,042.00】元。
4.2 转让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4.1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5、税费及其他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以及相关费用应由双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证券行业的交易惯例处理。
6、过渡期
6.1 自第一期转让价款交付至转让方账户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6.2 过渡期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转让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6.3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本次交易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和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6.4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
7.2 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方未依照本协议第3.2条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
7.3 本协议生效后,除第7.2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外,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如有)的约定、承诺或义务致使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适用),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
7.4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受让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四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7.5 除本协议第7.2条、第7.3条和第7.4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6 本次权益变动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因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协议审批的原因导致受让人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后6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过户完毕的,受让方有权认定为过户失败,则出让方应在过户失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经收取受让方的全额退还已经收取受让方的全部款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受让台州农银凤凰金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83,404,741】股水晶光电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改哲新”或“合伙企业”)与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深改哲新受让水晶光电股票后,双方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及就水晶光电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水晶光电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水晶光电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水晶光电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深改哲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深改哲新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
3. 深改哲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深改哲新签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
5.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
有限公司 星电子产业区A5号(洪
家后高桥村)
股票简称 水晶光电 股票代码 0022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
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址 楼街道商贸街1号3-1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 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水晶光电的股份。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 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水晶光电股份【83,404,741】股,
后,信息披露义 占水晶光电总股本的【7.234】%。
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 未来 是□ 否√
12 个月内继续 未经水晶光电第一大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增持 未来12个月内不得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的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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