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对吉林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资暨设立三级子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抚顺连锁有限公司的议案》,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500万美元按每股2.28494美元的价格认购2,188,244股Hinova Pharmaceuticals,Inc.发行的B轮优先股,占其总股本的1.57%。通过股权投资并可能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对探索公司未来新产品研发途径和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行为。
2、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1元/出资额的价格对吉林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东大药房”)增资7,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敖东大药房注册资本变更为27,000万元,公司对该公司表决权比例为100.00%。同意由敖东大药房设立全资子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抚顺连锁有限公司,增资资金主要由三级子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抚顺连锁有限公司用于新建医药终端零售门店、收购单体药店、医药连锁店及医药商业配送中心等,公司对该公司表决权比例为100.00%,并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
吕桂霞 孙茂成 毕 焱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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