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19-09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上述豁免申请尚需取得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函》。
王珍海先生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王珍海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关联董事王珍海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内容
王珍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的承诺如下表:
序号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2016年5月16日 已严格履行完毕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019年5月16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日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 正在履行中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任职期间后6个 正在履行中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月内
4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2019年5月16日 正在履行中
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 —2021年5月16
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 日
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
5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2016年5月16日 已严格履行完毕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2016年11月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16日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珍海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情
况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内容
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法定的股份锁定承诺,为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自愿增加的股份锁定承诺。该部分自愿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
自愿性承诺条款如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股份锁定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截至目前,王珍海先生因涉及多起对外担保和金融借款诉讼纠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股权质押率已高达100%且被冻结以及多轮轮候冻结。本次拟申请豁免有关承诺,旨在化解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同时有利于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王珍海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且王珍海先生在作出承诺时未明确表明不可变更或不可豁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王珍海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豁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豁免王珍海先生股份锁定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的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王珍海先生股份锁定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王珍海先生提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部分条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将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并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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