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
核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
报告的相关规定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
局、深交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
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
计工作的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总
会计师协调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
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当编写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对下年度是否续
聘会计事务所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若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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