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已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豁免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已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无相关关联董事,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核心骨干人员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订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俊雄 盛毅 陈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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