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3月8日。
二、关于调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于调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调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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