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10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源)诉讼事项作出了终审判决,具体情况为: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7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万宝集源诉讼事项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3日)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判决进展情况
2012年2月1日,本公司与万宝集源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万宝集源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万宝集源提供了合格的货物,万宝集源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月10日万宝集源向本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截止2013年1月10日万宝集源欠本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74亿元,本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并查封相关资产。2014年12月省高院开庭。2015年3月,本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货款本金1.94亿元,但主要抵押财产未支持。2015年3月,本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院开庭审理,并于 2017 年发回重审;云南省高院2017年9月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该案重审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开庭。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日和6月16日,万宝集源向本公司签发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为9,500万元,后本公司将该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进行了贴现。票据到期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提示万宝集源付款,万宝集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兑付。本公司代万宝集源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支付票据款1,500万元。万宝集源因拒绝兑付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欠民生银行昆明分行8,000万元。
2013年8月,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起诉万宝集源、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公司),要求万宝集源偿付上述票据款 8000 万元及利息、华屹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该诉讼中,原被告达成(2013)昆民速初字第 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万宝集源同意偿付票据款8000万元及利息,且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执字第355-2号执行裁定,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对华屹公司的抵押财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实现了票据债权。但是,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在2014年12月30日擅自扣划了本公司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银行账户中的本金 4,345.5 万元,并一直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之后本公司曾多次要求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被扣划的款项未果,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令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扣划款 4,345.5万元及利息损失735.11万元,以及将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及时划转归还本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并于2019年4月开庭审理该案,现等待一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拟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1,745.50 万元,预计减少本公司本期利润21,745.50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最高法民终1347号。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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