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20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19天安煤业财产权信托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设立2019天安煤业财产权信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业务事项,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设立2019天安煤业财产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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