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代为培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框架协议》,符合国资委、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的投资风险,充分利用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资源优势,保证培育项目建设的稳步有序推进。双方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署<代为培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相关议案所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聘任李启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樊登朝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李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启明先生、樊登朝先生和李建平先生具备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李启明先生、樊登朝先生和李建平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高景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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