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7号),对函中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以现金方式收购成都联腾、荆州新动力、合肥卡诺100%股权的交易总金额为4.8亿元。根据天眼查显示,交易对手方中植新能源股权结构为浙江润成持股 51%,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晟泰”)持股 49%。中海晟泰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解直锟控制的企业。请你公司补充: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核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股东陈汉康、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和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方,在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将进行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截至出售基准日,成都联腾、合肥卡诺、云迪电气分别有17,756.27万元、266.00万元、1,756.74万元往来款未归还你公司。本次交易约定上述三家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上述往来款及利息。
请说明上述往来款偿还安排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违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核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将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日之前先行偿还往来款余额,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资助的情形,也未违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2019年 12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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