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克、刘国常、郝英奇
2019年12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