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丁克、刘国常、郝英奇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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